据3月3日《京华时报》报道,2月29日晚上,已经被市公安局聘请为“禁毒志愿者”的歌手谢东,因再次吸食摇头丸,尿检呈阳性,被月坛派出所抓获。昨天凌晨,谢东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十天。
这是谢东因吸毒第二次被抓获。谢东第一次被抓后,表示要痛改前非,有关部门相信了其“悔恨”之意,也许是出于明星效应考虑吧,2007年12月5日,北京市禁毒办在市禁毒教育基地举行的优秀志愿者表彰活动中,向谢东颁发了禁毒志愿者聘书。料想不到的是,谢东被聘为“禁毒志愿者”还不满三个月,这个不争气的明星又“故伎重演“,再次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。
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72条规定,对吸食毒品者,受到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还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按照劳动教养有关规定,违法行为人,如曾因违法行为受到过治安处罚,第二次再发生同一事实的违法行为,且违法行为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,也要处到行政处罚的,则可以送去劳动教养。劳动教养时间,为一至三年,且可以延长一年。显然劳动教养处罚,不仅比拘留要重,甚至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当。难怪有人说,劳动教养的“威力”,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可怕。
去年媒体曾报道,江西省南昌市张某,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,被送去劳动教养。他对此不服提起诉讼,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,应当受到刑事处罚。为何他宁愿受刑事处罚去坐牢,而不愿意受到行政处罚去劳动教养呢?因为如被判刑,按照盗窃金额,最多也就坐一年牢,而送去劳动教养最少要三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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