至于杨士萱的律师以杨士萱曾有服药为由,否认其行为构成性侵犯,更不值得一辩。不知道在这位律师的概念中,什么样的行为才可以算性侵犯?难道以忧郁症的名义猥亵女生,在该律师的观念中,就可以免去性侵犯的罪责?更不知道如果当事的女大学生是自己的姐妹或女儿,他是否还能大言不惭地说杨士萱没有性侵,进而会因此很大度地“再给他一次机会”放杨士萱一马吗?
如果说杨士萱在事发第一时间后的扯谎,还可以用害怕、不敢面对来理解,那么当时的扯谎,很大程度还可以认为是人出于自保的下意识选择,在事情到了纸包不住火的时候,杨士萱方面在记者会上,还企图用眼泪和谎言来蒙混过关,除了证明杨士萱方面是在急于推脱罪责外,更是对公众智商和社会道德的侮辱。而这种拙劣的表演,岂止会使本已阴暗的形象更加丑陋,更会因此招致更加强烈的声讨,最终的结局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,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,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。真想求得公众的原谅,就拿出自己的诚意来,要知道,道德排斥谎言,法律不相信眼泪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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